內蒙古戶用光伏管理辦法
時間:2023-04-13來源:chishenmeyanjiuyuan.top
第三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產權歸村集體所有,聯村扶貧光伏電站資產按相應比例確權至相關聯的19個貧困村集體,聯村扶貧光伏電站資產申報時聯建行政村共同所有,由所在鄉政府代為管理,村級不得出租、轉讓等,各村只享受收益權。
第四條 村級聯村光伏電站扶貧收益,指發電收入扣除征占用農戶個人土地(林地)費用、場地租金、各類稅費保險、運營維護等費用后的金額。旗人民政府指定喀喇沁旗扶貧開發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旗扶投公司”)作為村級聯村光伏電站發電收入結轉機構,設立村級聯村光伏電站收入專戶,負責村級聯村光伏電站發電收入結轉工作,運維管理由所在鄉鎮政府和旗扶投公司共同管理。
第五條 國網喀喇沁旗供電公司根據村級聯村光伏扶貧電站實際上網發電量核算發電收入,燃煤標桿電價對應收入按月結村級聯村光伏電站收入專戶。
第六條 旗扶投公司根據實際收到的光伏電站收益,扣除場地租金、各類稅費、運維費、保險費用等,將村級聯村光伏扶貧電站收益按季度撥付至村級光伏電站所在鄉鎮。旗財政局將光伏發電財政補貼按時結轉至相關機構專戶。